完善境外投资监管服务 助力企业稳健 “走出去”
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,引导对外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,规范对外投资管理,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与发展利益,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,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原则,构建起指导服务、分类监管、权益保护、责任约束全链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,适用于境内企业、社会组织及居民个人开展的各类对外投资活动。
办法所指对外投资,是境内投资者通过资产投入、权益输出、融资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、资产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的各类经营活动,境外再投资同样纳入管理范畴,涵盖获取境外土地、自然资源、基础设施权益,并购新设境外主体、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、通过协议信托实现境外资产控制等多种场景。其中 “控制” 既包含半数以上表决权持股,也涵盖虽未达到持股比例,但可实际支配境外主体经营、财务、人事、技术等核心事项的情形。
国家坚持市场化导向支持对外投资,投资者依法拥有投资自主权,实行自主决策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。开展对外投资业务,应当恪守国内外法律法规、国际惯例与当地文化习俗,坚守商业道德,履行社会责任,维护国家形象,严禁破坏生态环境、侵害劳动者权益,杜绝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投资行为。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对外投资指导、服务、监管与保护职能,搭建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,绝大多数业务通过线上系统办理,涉密事项可提交纸质材料。
在投资服务层面,主管部门围绕国民经济发展布局出台专项产业规划,常态化开展国际投资形势研判,公开对外投资相关参考信息;高质量推进共建 “一带一路”,完善多边投资合作机制,推动境外合作地区营造公平营商环境,投资者可就项目政策咨询、问题反馈向发改部门提出诉求。
办法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模式,将对外投资划分为核准、备案、再投资报告三类管理路径。敏感类对外投资实行国家发改委核准制,敏感范畴包含未建交、战乱内乱、受国际条约限制等国家地区,以及武器装备研制维修、跨境水资源开发、新闻传媒等敏感行业,项目实施前必须取得核准文件。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执行备案管理,中央企业、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地方企业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;3 亿美元以下地方企业,由注册地省级发改部门办理备案;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由户籍或常住地省级发改部门受理。投资者通过境外受控主体开展非敏感再投资,需要在投资实施 20 个工作日前提交再投资报告。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,同步落实安全审查机制。
核准备案流程设置清晰办理时限,核准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出具决定,复杂项目最多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;备案项目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出具通知书,复杂情形延期不超过 7 个工作日。核准、备案文件有效期为 2 年,发生投资主体变更、投资地点重大调整、投资规模变动超 20% 或 1 亿美元以上等情形,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。除核准备案外,大额及涉外交关系的项目前期工作、项目完成或终止、境外重大不利事件,均需要按时限报送信息,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对外投资年度报告。发改部门依托线上监测、约谈抽查开展监管,可采取监管谈话、出具警示函、责令整改、暂停投资等监管手段。
同时制度强化海外投资权益保护,主管部门推进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建设,发布国际市场风险提示,引导企业搭建内部合规、风险处置体系,筑牢境外人员与资产安全防线。当投资者遭遇境外歧视性、不合理限制措施时,可申请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对应保护举措,针对境外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,国家可依法实施对等应对,维护我国投资者正当海外权益。
办法明确完整法律责任体系,对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,纳入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。针对未履行核准备案、提交虚假材料、违规开展禁止类投资、瞒报漏报项目信息、扰乱海外市场秩序等行为,设置警告、罚款、限制对外投资业务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,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为项目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,出具虚假、遗漏文件也将被追责。
该办法适用于内地投资者面向港澳台地区的投资,部分常规境外金融产品投资可豁免核准备案,但取得企业控制权或大额股权的情形除外。新规正式实施后,原有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将予以废止,省级发改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出台配套实施细则,办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商业材料依法予以保密,整套规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,为我国市场主体 “走出去” 划定清晰行为边界,实现放活主体与规范监管的平衡。